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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07-06-20 瀏覽量:8011

            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為規范建筑市場經營活動,維護建筑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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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秩序,保護建筑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生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市場管理和建設工程的投資、勘察、設計、施工及建筑構配件、商品混凝土。中介服務等建筑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和建筑業范圍內的線路滑道、設備安裝及建筑裝飾的新建、擴建及改建工程。

            ???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建設建筑市場的管理工作。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市場管理工作。

            ??? 縣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會同建設主管部門做好建筑市場的管理工作。

            ??? 第四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管理建筑市場的主要職責是:

            ???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建筑市場管理制度,規范市場交易行為;

            ??? (二)對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資質進行管理;

            ??? (三)建設工程報建、發包、承包、招標投標、中介服務的監督管理,發放施工許可證;

            ??? (四)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定額、合同造價與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

            ??? (五)調解建筑市場中的糾紛,查處違法行為。

            ??? 第五條從事建筑經營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合法交易和誠實信用原則,禁止分割\封鎖、壟斷建筑市場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 第二章? 發包管理

            ??? 第六條建設工程發包前,建設單位必須到建設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發包后,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 第七條建設工程的發包分為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屬于招標范圍的建設工程,由具備資格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代理機構組織招標發包;不屬于招標范圍的,經建設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核準后,建設單位可直接發包。

            ??? 第八條建設工程發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一)建設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 (二)健設用地和工程報建手續完備;

            ??? (三)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所需要的基本資料;

            ??? (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到位資金能夠滿足工程進度要求,并有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證明。

              第九條建設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

              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不得將一個單項工程的勘察、設計劃分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也不得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劃分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施工單位。

              第十條建設單位不得把墊資承包作為工程發包條件,不得索賄受賄,不得違反規定壓級壓價\收取保證金、指定承包施工隊伍和建筑材料。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發包,在建設工程交易市場進行;未設交易市場的,必須在建設主管部門監督指導下,組織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的三個月內,須將工程竣工圖紙等資料移交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  第三章?? 承包管理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承包方憑國家或者省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后,方可按核定的經營范圍開展建筑經營活動。

              嚴禁買賣、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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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借、涂改。偽造資質證書和設計圖簽。

              第十四條省外、國(境)外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來本省承包建設工程,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到省建設主管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省內單位跨地區承包建設工程,必須按省有關規定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第十五條承包單位不得以行賄、違反規定壓低或者抬高標價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六條承包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完成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嚴禁掛靠承包和轉包工程。

              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將總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分包單位不得將工程再分包。

              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所承包工程的工期、質量\施工生產安全、造價和保修全面負責。

              第四章? 中介服務管理

              第十七條建設監理、工程咨詢、造價咨詢等中介組織憑國家或者省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后,方可按核定的經營范圍開展中介服務活動。

              第十八條各類中介組織必須依法開展服務活動和按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及時、準確、可靠地為委托方提供信息資料。測試數據及有關報告。嚴禁出具假數據、假報告。

              中介組織不得同時接受承發包雙方對同一工程項目的中介服務委托。

              第十九條按規定應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未實行監理的,建設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理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工程的質量。造價、工期等進行控制,并對因監理過錯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者其它經濟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合同與造價管理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發包承包實行合同制。簽訂合同必須使用國家和省規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造價實行全省統一管理。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市場價格變化,適時公布建設工程造價的調整系數。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造價。以國家和省制定的基礎定額、計價方法為依據,結合市場供求變化、施工條件和特殊要求等,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約定,并接受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一建設工程實行優質優價,并在合同中約定,具體辦法由省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的價款結算應嚴格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具體結算方式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并嚴格履行。

            第六章? 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機構必須對建設工程全過程實施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和安全監督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格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把好工程質量驗收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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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安全責任制。建設單位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安全監督和建筑構配件生產、材料設備供應等單位,對建設工程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建筑構配件生產的單位應建立健全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行國家現行的有關規定、規范和標準。

              勘察、設計單位應嚴格圖紙文件審查。未經勘察、設計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設計文件。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使用的建筑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不得偷工減料。

              因建筑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不合格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由采購單位和驗收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設計應符合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建筑裝飾工程,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施工安全管理規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文明施工。發生事故及時報告。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到建設工程所在地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手續;施工中,接受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程竣工后,及時報經工程所在地質量監督機構核定質量等級,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未核定質量等級或者經核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辦理產權登記。

              第三十條建筑產品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產品在規定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由建設工程承包方負責維修,維修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或者責令其停止建設,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建設工程總造價0.5%至1%的罰款:

            ??? (一)未辦理報建手續發包建設工程的;

              (二)廠具備發包資格或者發包條件將工程發包的;

              (三)向不具備承包資格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發包工程的;

              (四)未按規定實行招標而自行將工程發包的;

              (五)分解發包工程的。

              (六)未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進行施工的;

              (七)未辦理施工許可證進行施工的;

              (八)違反規定壓級壓價、收取保證金、指定承包施工隊伍和建筑材料的;

              (九)擅自使用未竣工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的。

            第三十二條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或者停止其勘察、設計、施工,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 0.5%至 1%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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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罰: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建設工程承包活動的;

              (二)超越資質證書規定范圍承攬工程任務的;

              (三)買賣、轉讓、出借、涂改、偽造資質證書、設計圖簽的;

              (四)掛靠承包、轉包或者違反規定分包建設工程的;

              (五)不按國家有關規定、規范和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施工、質量安全監督(檢測)的;

              (六)省外、國(境)外來本省承接建設工程不按規定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

              (七)施工單位偷工減料或者使用不符合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的建筑材料、設備、安全防護用品的;

              (八)發生事故末及時報告的。

              第三十三條中介組織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開展建設工程中介業務的;不按規定收費或者出具假數據、假報告的;同時接受承發包雙方委托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并可處以二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發包。承包方、中介組織及當事人行賄受賄的;未按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從事勘察、設計、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等建筑活動,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事故或者安全事故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結算或者支付工程價款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建設單位拒不承擔違約責任的,建設工程承包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級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建設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參與建筑市場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詢私舞弊、包庇違法行為,侵犯公民和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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